实际恶意该怎样理解
2008-05-09 08:56   来源:珠江晚报
 

作者:乔新生

胶济铁路发生火车相撞事件,山东高密一位网友在聊天室发布消息,对死亡人数作出夸大表述。当地公安机关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的规定,认定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,扰乱公共秩序,对其处以治安拘留。(5月6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
不少评论者在讨论这一案件的时候,认为网友发布消息属于言论自由,虽然具体死亡数字与事实不符,但并不存在实际恶意,所以,无须承担法律责任。

实际恶意是新闻传播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,它起源于美国沙利文诉《纽约时报》案。在1964年3月9日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中,法官认为公民对政府官员行为发表所有言论,包括错误言论,除非是在明知错误,或者不顾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恶意诽谤他人,否则,无需承担法律责任。法官的判决中更明确指出,允许民主社会自由辩论,比事实错误损害政府官员的声望更为重要。政府官员要赢得这场诉讼,必须证明有关言论的动机是恶意的。这就是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的由来。

人们注意到,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,涉及到“公众人物”的问题,涉及到政府官员的公权力,还涉及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维护官员名誉之间的关系问题。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假定条件,错误地适用实际恶意的原则,那么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。正如美国司法部原助理副部长费恩所说,这一案件的原则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,而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诉讼,如果邻里之间发生争吵,被告援引了实际恶意的原则,那么很可能会贻笑大方。

中国属于大陆法系,在立法体制上完全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,所以,如果在认定案件性质的过程中,照猫画虎,那么,很可能将问题复杂化。实际恶意原则,出现在诽谤诉讼案件中,不适用于公共治安案件。在本案中也不存在公众人物的问题,所以,不能简单地适用实际恶意的原则,认为网友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笔者认为,在互联网络上公开发表言论,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。但是公民在发表言论的时候,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,不能口无遮拦,信口开河。坚持实事求是,不是要求新闻记者或者公民对新闻事件进行反复调查采访,做到丝毫不差,而是要求行为人在发表意见的时候,务必做到言之有据。作者系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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